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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利潤,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或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排除適用。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該所表示,為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CFC制度實行日期,由行政院視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稅務合作之執行情形,另定施行日期,企業倘有受控外國企業者可預為因應準備。另為利運作,財政部已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疑義解答」(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ot.gov.tw;路徑:首頁/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常見問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疑義解答),供企業充分了解CFC制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全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仍要辦理結算申報。該局補充說明,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者,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扣除。若死亡人沒有配偶、配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按該年度生存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該局舉例說明,某甲110年8月31日死亡,遺有配偶某乙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某乙於111年5月31日前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某乙為納稅義務人,將某甲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某甲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數扣除。反之,某甲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但有所得,其免稅額可以扣除58,586元(88,000元×243/365天)及標準扣除額可扣除79,890元(120,000元×243/365天)並應於110年11月30日前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全年度綜合所得,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由配偶、依規定可列報其為受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或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結算申報事宜。(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於今(31)日發布新令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下稱本條文)第1款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可添加含有咖啡因成分之天然食品萃取物(如茶葉萃取物),但其咖啡因成分,不得超過衛生主管機關就食品添加物規定之咖啡因使用限量。財政部說明,為鼓勵飲料品產製廠商多採用國產水果、蔬菜產製飲料品,以提高飲料品品質並利農業發展,本條文定明稀釋天然果蔬汁適用之貨物稅稅率(8%)較一般飲料品(15%)低。考量兩者稅率相差頗鉅,須有明顯區隔,該部7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7533088號函(下稱75年函釋規定)核釋,本條文第1款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除應含有天然果蔬汁外,可添加糖、鹽、食用有機酸、維生素C及粘稠劑,但不得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或稀釋天然果蔬汁國家標準禁止之其他食品添加物及含有咖啡因成分之食品,以免產製廠商於稀釋天然果蔬汁中任意添加香料、色素等人工添加物,降低天然果蔬汁含量。財政部表示,近年稀釋天然果蔬汁添加天然食品萃取物調配風味口感之產品漸多,考量產製廠商倘為迎合消費者喜好,例如採用新鮮水蜜桃果實榨汁之稀釋果汁添加天然茶葉萃取物,創造類似水蜜桃果茶之口感,其添加之天然茶葉萃取物目的僅在調配稀釋水蜜桃果汁之風味,未取代天然果蔬汁作為飲料品之主要成分,尚不致違反稀釋天然果蔬汁適用較低稅率之立法意旨;又現行國家標準CNS2377有關果汁及蔬菜汁飲料之食品添加物規定,已回歸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為因應飲料品市場環境變遷,以新令釋明本條文規定之稀釋天然果蔬汁得添加含有咖啡因成分之天然食品萃取物(例如:茶葉、咖啡等萃取物)。但其咖啡因成分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咖啡因使用限量,或添加香料、色素或其他人工添加物者,不適用之,並廢止75年函釋規定,以利業者遵循。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將輔導轄內產製廠商倘有產製符合新令規定之飲料品應辦理原產品登記註銷及申請新產品登記,並依新產品登記核定稅率報繳貨物稅等相關事宜,並提醒產製廠商應將減稅利益如實反映於產品售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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