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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若9月份二代健保兼職所得及公司負擔部份均溢繳100元,可以於下個月都少繳100嗎? 還是要去申請更正呢? 謝謝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0日(星期一)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並請儘速繳納。依土地稅法第5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今年12月1日及12月2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倘遲至12月3日(星期四)以後繳納,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且僅能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可多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等方式繳納稅款;另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上開延、分期繳稅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業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網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供下載運用;另亦提供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資訊,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該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符合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其對關係人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1)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2)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查核辦法第5條所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均在400萬元以下;(3)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種情形之一,其106年度帳載關係人之利息支出6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40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為1億元,其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之比率即為40:1,超過規定標準3:1部分之利息支出金額555萬元【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600萬元×(1-3/40)=555萬元】,於辦理106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並依規定填載申報書第B1頁及揭露相關資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報之關係人利息支出是否超限,以免遭補稅並加計利息,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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