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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家公司,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不知道要繳哪些稅?要怎麼繳稅?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次瞭解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什麼,和成立公司可能會面對的稅務問題。
 

創立公司,需要繳哪些稅費?
1. 新公司成立後,需每兩個月(單數月)繳交營業稅
2. 若有營業且有盈餘,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之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如果是有繳交營所稅的企業(*註1),9月得進行暫繳申報繳稅作業,也就是說預繳一部份的營所稅稅款,隔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再視實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
3. 公司如果有賺錢,根據盈餘使用情形,繳稅的狀況可分成以下兩種情況:
盈餘保留在公司:若當年度有盈餘而未於隔年底前全數分配或僅部分分配者,未分配部分須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若盈餘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則不課稅。
盈餘全數分配:免繳未分配盈餘稅;若是自然人股東,應於5月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所賺取之營利所得(即股利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若自然人股東股利領取達超過2萬元,須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4. 扣繳/股利申報:扣繳/股利申報時不會有稅金產生,但與稅務申報息息相關,主要是開立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開立股利憑單給股東。

※註1:若符合以下情形者,可免辦暫繳
1.小規模營業人或獨資合夥之組織型態
2.免徵營所稅之組織,舉例:免稅的教育/文化/公益等機關團體
3.今年度新成立公司者
4.今年度新開業者前一年度無營所稅應納稅額或暫繳稅額於 2,000 元以下者
5.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
6.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
 

創業開公司,需繳交的常見3種稅費!

營業稅:
營業稅簡單說就是由營利事業代收「政府對消費者課的消費稅」,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其課稅範圍如下: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 進口貨物。

營利事業所得稅:
簡稱營所稅,亦即「公司的『所得』要課的稅」,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其課稅範圍如下:
●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相關):
公司盈餘透過「股利分配」給股東,成為股東的「個人所得」,這一部分須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個人股東得選擇:
1.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2.單一稅率(28%)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各稅費的繳稅時間、費用及計算方式:
申報與繳稅時間表

項目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扣繳/股利申報 V                      
營業稅 V   V   V   V   V   V  
營所稅         V              
營所稅暫繳申報                 V      
個人綜合所得稅         V              

營業稅:有開立統一發票的企業(*註2、3),營業稅稅率為 5%,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
一般稅額:當月應納(溢付)營業稅額 = 銷項稅額(賣) - 進項稅額(買)

※註2:本篇講述對象主要為公司組織,若小規模營業人或每月營業額<20萬的免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組織,其營業稅採核定課稅,稅率為1%,每3個月繳納一次。
※註3:若為電商或網拍事業,也就是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8萬元以下(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下),可暫時不必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不須課徵營業稅,但須將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註 4):營所稅稅率為 20 %,申報方式可分為:「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簡稱書審)」、「查帳申報(簡稱查帳)」及「會計師簽證申報」等三種,以「查帳申報」舉例,營所稅計算方式,請參考以下步驟:
步驟1:計算「全年度所得淨額」 = 營業收入 + 非營業收入(利息、政府補助款等) – 成本 – 損失 – 費用(含薪資、租金、文具費用、差旅費、水電瓦斯、廣告費、交際費等) – 非營業支出(貸款利息等)。
步驟2:根據「全年度所得淨額」多寡計算稅額。
 (1) 在12萬元以下:免徵
 (2) 介於12萬元~20萬元:(所得額-12萬元) × 50%-暫繳稅款(若有) =應納營所稅
 (3) 超過20萬元:所得額 × 20%-暫繳稅款(若有)=應納營所稅
申報金額與內容還是會因公司行業、規模及營收等等差異會有所不同,建議可進一步網路預約創業諮詢或致電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分機3申請專業顧問免費諮詢。

※註4:獨資、合夥組織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須辦理結算申報,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暫繳申報:暫繳稅額 = 前一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 50%
個人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相關)
國稅局目前有推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如下說明:
1. 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2.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補充說明】更多綜所稅申報請參考國稅局資訊。


申報各稅費時,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稅務申報可透過三種方式進行申報:
線上申辦
郵寄申報、臨櫃申報:須向「事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在準備稅務申報時,因企業組織型態不一,所需準備的資料也不太相同,建議可進一步網路預約創業諮詢或致電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分機3申請專業顧問免費諮詢。

本文感謝創業顧問:李維仁會計師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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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商業登記單位如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享受報稅簡便之優惠,每季由國稅局按查定營業額乘以1%稅率計算營業稅,使用統一發票則徵收5%稅率;而公司需要使用統一發票,稅率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其認列時點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若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除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清算證明文件外,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甲公司100%持有國內乙公司,乙公司因故解散,於107年12月取得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的公文,甲公司據以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惟乙公司於108年8月才依法清算完結,清算人於同月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依據上開準則規定,甲公司應將該筆投資損失轉正於108年度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公司因清算發生之投資損失時,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錯誤申報損失年度,損及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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